問題詳情

30•甲、乙雙方原訂有地上權契約,期間十年,於期間屆滿後,土地所有人甲對於地上權人乙繼 續使用土地,未即表示反對之意思,那麼甲欲收回其土地,還要等多少年?
(A)永久
(B)10年
(C)20 年
(D)土地所有人隨時得以意思表示,終止地上權契約,而收回地上權標的物之土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6667
統計:A(2),B(2),C(2),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 69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決議要旨: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得發生不定期限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之效果,因而應解為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限期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本院六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五號判決) 。 (同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