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67 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70條 (回復原狀-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