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don_1129】評論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釋字525行政法規公佈施行後,制定或發佈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像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angellai0316】評論
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 , 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陳玉*:一定要考上】評論
信賴保護原則:(A)一般原則(B)釋字525: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應兼顧規範對像信賴利益之保護。(C)法安定性原則(D)行政程序法設有明文規定: 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 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陳玉*:破釜沉舟】評論
信賴保護原則:(A)一般原則(B)釋字525: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應兼顧規範對像信賴利益之保護。(C)法安定性原則(D)行政程序法設有明文規定: 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 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丸子】評論
撤銷Anfechtung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