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O】評論
稱為「公有公共設施」,係指直接提供公用目的的使用之設施,其特性在於可由國家或行政主體來支配使用,此為判斷之依據。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該財產屬於私法人之公司組織所有。故台電輸電設備或管理有欠缺而發生傷人事件,亦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體能一定要過】評論
公營事業是私法人!公法人就是那四種而已,不包括公營事業。釋字第 305 號理由書公營事業之組織形態不一。如決策上認某種公營事業應採公司組織之形態,則係基於該種公營事業,適於以企業理念經營之判斷,自應本於企業自主之精神及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原則為之。而在法律上,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者,雖可簡稱為公營公司,但其性質仍為私法人,具有獨立之人格,自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唐唐】評論
2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 條意義下之「公有公共設施」? (A)尚未驗收、但業經啟用之市府辦公大樓(B)既成道路 (C)委託民間經營之高速公路收費站(D)公司型態公營事業之廠房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