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直轄市公務員甲,受到該直轄市政府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甲不服該處分,其正確救濟途徑為何?
(A)向該直轄市政府請願
(B)經由該直轄市政府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C)經由該直轄市政府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申訴
(D)經由該直轄市政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7297
統計:A(67),B(193),C(346),D(5931),E(0)

用户評論

齊格飛】評論

一次兩大過是免職處分,所以要復審!

一定成功】評論

第4條(權益救濟)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108國考-加油!!】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