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種人員,法院與檢察署均有其設置?
(A)法醫師
(B)司法事務官
(C)檢察事務官
(D)錄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6449
統計:A(39),B(38),C(11),D(39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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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71條 (各級法院檢察署錄事之設置)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錄事,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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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調查保護室人員及職等之設置)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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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67條 (觀護人室)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