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belief】評論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81條為強制治療
【Annie Yeh】評論
(刑罰之種類)刑分為主刑及從刑。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又稱生命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從刑之種類如下:一、褫奪公權。二、沒收。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我要當老師】評論
某些人犯罪,經司法審判後縱然處以刑罰後,亦無法令其改善,不得不採用另外的保護安全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能適應於社會生活,進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此種改善效果的措施,就是保安處分。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