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為什麼不得為自由心證呢?因為法律已規定法定證據方法:(A)公文書之推定:民訴355: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B)言詞辯論程序之認定:民訴219: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C)選定當事人之證明:民訴42: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61210552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2條 (選定當事人之程序)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