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 )1.下列何者情形法院不得為自由心證:
(A)公文書之推定
(B)言詞辯論程序之認定
(C)選定當事人之證明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0825
統計:A(86),B(58),C(55),D(11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不得為自由心證呢?因為法律已規定法定證據方法:(A)公文書之推定:民訴355: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B)言詞辯論程序之認定:民訴219: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C)選定當事人之證明:民訴42: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61210552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2條 (選定當事人之程序)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1條 (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0條 (當事人能力)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