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 )1.下列何者情形法院不得為自由心證:
(A)公文書之推定
(B)言詞辯論程序之認定
(C)選定當事人之證明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0825
統計:A(86),B(58),C(55),D(11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用户評論

林心樺】評論

為什麼不得為自由心證呢?因為法律已規定法定證據方法:(A)公文書之推定:民訴355: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B)言詞辯論程序之認定:民訴219: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C)選定當事人之證明:民訴42: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61210552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2條 (選定當事人之程序)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