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h】評論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16歲止
【溪水裡有魚】評論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三條第二項106 年 08 月 23 日修正為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