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八百三十六條(地上權之撤銷)
【用戶】Eric L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99.02.03修正民836地上權之"撤銷"改成地上權之"終止"。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836 條 (終止地上權之使用)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