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依私立學校法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下列有關私立學校人事任用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直系血親之配偶,不得擔任校長
(B)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立私立學校承辦總 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
(C)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 過 60 歲為原則
(D)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得自定遴選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報經主管 機關同意。但以不超過 75 歲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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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Richard Lee】評論

(A)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B)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   (C)75歲

教甄正取!!!!!】評論

(A)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

皮諾丘】評論

(C)為65歲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第 33 條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之主管人員,由校長依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私立學校職員,由校長以合於學校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資格者為原則遴用之。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