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 Lee】評論
(A)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B)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 (C)75歲
【教甄正取!!!!!】評論
(A)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
【皮諾丘】評論
(C)為65歲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第 33 條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之主管人員,由校長依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私立學校職員,由校長以合於學校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資格者為原則遴用之。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