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崇銓】評論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9-2非居住民法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三款之新臺幣結匯申報時,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該代表人或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辦理申報;非居住民法人為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者,應授權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以該境內金融機構之名義代為辦理申報。
【nfldj66】評論
非居住民之法人:應授權中華民國........
【initial.209】評論
C)非居住民之法人中華民國金融機構:應授權國內金融機構為申報義務人,並敘明代理之事實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108.1.29 修正發布及生效)(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九、銀行業應輔導申報義務人依下列規定於申報書誠實填列「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四)非居住民:>2.法人:(1)非居住民法人: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或代理人為申報義務人,應於申報書填列該代表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照號碼,並敘明代理之事實。(2)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應授權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為申報義務人,於申報書填列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所編列之統一編號,並敘明代理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