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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2.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關係圖中哪一些人互為「姻親」? (甲)子瑜與志玲 (乙)大雄與春華 (丙)小雄與靜明 (丁)靜香與志玲 (戊)阿昱與柚子
(A)甲丁戊
(B)乙丙丁
(C)甲乙戊
(D)甲乙丁。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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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o】評論

姻親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一方配...

張弘穎】評論

姻親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1],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中華民國[編輯]《中華民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包括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更為廣泛[2],故為避免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納入範圍,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