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惠偵】評論
◎僱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1.海洋漁撈工作 ★屬船員工作 1900元 ★屬海洋箱網養殖工作 2500元2.家庭幫傭工作★由本國人申請 5000元★由外國人申請 1萬元3.製造業工作★傳統產業(非高科技) 2000元★非傳統產業 (高科技) 2400元4.屠宰工作 2000元5.營造工作 1900元6.機構看護 2000元7.家庭看護工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身分者,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免繳)★非以上身分者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