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民事訴訟之第二審上訴,上訴狀內未記載下列那一事項,不屬於原審法院應命補正者?
(A)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B)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C)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D)上訴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8983
統計:A(29),B(23),C(32),D(139),E(0)

用户評論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民事訴訟法§441Ⅰ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二)依民事訴訟法§442Ⅱ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442Ⅲ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可知(A)(B)(C)之論述均應命補正,而(D)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