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 用卡業務自律公約第壹章 發卡業務四、帳務 1.發卡機構在爭議款項尚未查明確實原因時,發卡機構不得將該持卡人資料掛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不良檔。 2.發卡機構對爭議款項應於受理後14日內回覆持卡人處理狀況或進度,調查期間應該停止計算利息。當確定為持卡人責任時方得收取爭 議款項處理期間之利息。 3.發卡機構應於契約或帳單中明確告知持卡人帳務的歸屬方式,例如是依據身分證字號或是依據帳戶或是依據卡片。 4.發卡機構於接獲持卡人通知並確認已辦理完成信用卡交易之退貨程序後,應協助持卡人儘速回復其信用額度。 5.發卡機構對持卡人應繳納信用卡之消費帳款,可委由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業代收;委託便利商店業代收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 (2)發卡機構應與受委託機構研訂安全控管計畫,且受委託機構每筆帳單代收金額上限為新台幣貳萬元。 (3)為避免客戶資料外洩,發卡機構委由便利商店業代收信用卡持卡人消費帳款之繳款資料,不得完整列示客戶身分證字號及信用卡 卡號等個人資料。發卡機構應確保受委託機構及其人員無法藉由繳款資料取得或辨識客戶之身分證字號、信用卡卡號及其他相關 之個人資料。 6.發卡機構應按信用卡業務特性及信用卡逾期墊款應儘速轉銷呆帳原則,訂定適用信用卡業務之逾期墊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