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3.公司為募集資金而按股份發給投資人的有價證券。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2),B(3),C(2),D(4),E(0)

用户評論

Hungbin Chang】評論

為什麼?

Win Cscc】評論

因為刑法121條及122條法理上為即成犯,不問結果,只要開口要求就成立-要求賄賂罪

盧妍蓁】評論

刑法121第一項和122第一項 是很特別的犯罪他的行為是:1.要求 2.期約 3.收受。一般來說,會以3為既遂,而要求、期約視為預備階段但他一律規定為既遂,而作一樣的評價,所以開口要紅包,應該為『要求』。『對價關係』能否成立的關鍵,在於收錢時是否知道送錢者的目的。所謂「要求」,就是索賄者為意思表示,而相對人「了解」其為索賄之意思表示,而所謂「期約」,就是雙方達成行賄與收賄「合意」,無論是否有法條所稱之「收受」行為,三者為個別獨立之構成要件,因此,要求、期約、收受三行為,任何一行為單獨實施,或先後實施,均成立貪汙索賄之犯罪,且不論其受賄係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其中「要求」與「期約」階段,因為不涉及「對價」的相對給付關係,故法律性質上是屬於「舉動犯」,而「收受賄賂」行為階段,因為已涉及不法對價之交付則屬於「結果犯」。參:賄賂之未遂P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