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3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6條規定,保險業訂立之投資管理流程,在分析衡量及控制投資結果與風險時,其內容應包括A建立風險管理機制B建立相關人員適當之投資溝通機制C建立長期風險報酬D建立投資政策與
3-116有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之敘述,何者正確A比照以新台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費率與準備金提存B該商品費率之預定利率不須考量該保單對應資產之國外投資之資金運用報酬率C責任準備金提
3-117人身保險業自92年1月1日起新銷售之人壽保險單,其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自93年1月1日起改以(A)得自行決定(B)以國民生命表為基礎(C)以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D)以台灣壽
3-120人身保險業自92年1月1日起新銷售之人壽保險單,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A)以國民生命表為基礎(B)得自行決定(C)以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D)以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3-121有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之責任準備金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必須分別按照保險期間,計算出各種保險的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B)保險公司必須平日有所準備(C)責任準備金的計算,牽涉到
3-124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95年1月1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20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A)採20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B)採20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C)
3-125「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稱為(A)保單價值準備金(B)危險發生準備金(C)解約價值準備金
3-126依保險法119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A)全部的保單價值準備金(B)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三(
3-127依保險法第119條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以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少於要保人應得(A)保單帳戶價值之二分之一(B)保單現金價值之四分之三 (C
3-129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A)計算方法由公司自行訂定(B)自動調整精算公式(C)以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D)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提存。
3-130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 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年金給付開始時、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年金金額,稱為(A)變額保險(B)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3-133自94年6月1日起簽發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之預定利率(A) 不得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B)應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當月之宣告利率(C)不得高於年金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