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 A.固定收益商品 B.存款 C.保險 D.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A)A
2-11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專設帳簿資產應依何時之市價評價,並依相關法令編列資產明細;但保險人之自有部位及依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部分承擔投資損益風險者,不在此限(A)每日(
2-11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A)由保管機構指派人員為之(B)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
2-11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保險人行使表決權,應基於何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
2-114 保險人出席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會議,其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 (A)1 年 (B)2 年 (C)
2-115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 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A)全數分派予保險人(B)平均分派予保險人及受益人(C)應
2-116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剩餘財產為美金 100 萬,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別為 30%及 70%,請問應如何分派
2-117 依照保險法第 123 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何種金額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A)責任準備金(B)保單帳戶價值(C)解約金(D)保單價值準備
2-119 依保險法 123 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A)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B)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要保人之利益而存在(C)保險人得宣告終止契約(D)保險契約訂有要保
2-12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除但書規定者外,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就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A)不得約定收付幣別(B)得約定收付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
2-121 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及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者,須分別經(A)中央銀行(B)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
2-12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A)外匯存款戶存撥之(B)新台幣存款戶存撥之(C)親赴保險業櫃檯辦
2-124 保險人銷售由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應符合下列何項資格要件? (A)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B)最近一年內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緩累計達新臺幣
2-125 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下列哪項資格條件不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A)國外投資部分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B)最
2-12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除應符合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應載事項外,並
2-13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 A.險種 B.保險期間 C.保險金額 D.保險
2-13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 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應如 何通知要保人(A)於受理轉換申請
2-13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多久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A)三個月(B)三十日(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