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0 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調降評等達(A)twBBB(B)twA(C)twBBB+(D)twA- 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
2-161 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 A.發行 B.保證 C.保管 D.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原則,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相關規定(A)AB(B)AD(C
2-162 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發行、保證、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原則,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投資標的 A.發行 B.保證 C.保管 D.經理 (A)A
2-163 保險人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達(A)twA(B)twAA(C)twA-(D)twBBB+
2-169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標的為國內結構型商品之國內發行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A)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等AA(twn)(B)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
2-171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二十歲者,其比率不得低於(A)120%(B)101%(C)115%(D)130
2-174 有關要保人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時,應依現行規定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符合相關規定,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A)被保險人 75 歲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101%(B)被保險人 50 歲者,其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