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7 保險業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受託機構應為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託事業者,且最近 1 年內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何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並不得為保險法第 146
3-108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保險業者須符合下列哪些條件,方得依本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A.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
3-109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但書規定,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且無該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款及第 3 款所列情事者,其資
3-110 保險業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者,得依本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有價證券之運用,不得投資下列哪些項目:(
3-111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也價證券之運用,以下列項目為限,何者正確? A.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包括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標的 B.大陸地區集
3-112 保險業以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外匯風險管理限額及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者,得依本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
3-11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保險業依前項規定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得從事前項第 1 款及第五款之投資。其投資總額
3-114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業資金投資大陸地區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需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BB
3-115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一項所列之投資項目,除應符合本辦法各項商品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於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
3-116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一項所列之投資項目,除應符合本辦法各項商品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二.投資於同一公司所發行符合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
3-117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一項所列之投資項目,除應符合本辦法各項商品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外,投資於大陸地區掛牌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
3-118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一項所列之投資項目,除應符合本辦法各項商品之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外,投資於第一項第 1 款至前款之有價證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
3-119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6 項規定,人身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內容事項下公開揭露從事本條第 1 項各款資
3-120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保險法第 139 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A)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B)
3-121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保險法第 139 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A)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B)衍生性金融商品(C)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
2-203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7 條規定,經自行提用、購入及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A)結售給指定銀行(B)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指
3-123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陳報之情事(A)解散或停止營業(B)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C)變更負責人(D)營業項目或重大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