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按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除A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 B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
2-8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以下列哪些為限:A金融債券 B結構型
2-85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發行、保證、 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原則,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訂定投資標的A、發行B保證C、保管D、經理機構破產之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
2-86「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基於何人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A.要保人 B.受益人 C.保險人 D.被保險人(A)
2-87「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以下列哪些為限:A、金融債券B、結構
2-88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投資標的若屬以外幣計價之衍生性商品者,該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何者:A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B美國企業發行之公司債 C本國上市(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
2-89「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哪些為限:A、台灣存託憑證 B、證券相關商品 C、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D、衍生性
2-90「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那些為限 A台灣存託憑證 B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信託證券
2-9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為外國有價證券者,以下列那些為限:A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 B境外
2-9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A、經主管機關核准 B、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 C、經中央銀行核准D、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顧問
2-9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者,係A經主管機關核准 B申報生效 C經中央銀行核准 D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 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內、外證
2-95「投資保險資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何者正確A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B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C為結構型商品者,係
2-96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及下列情事:連結或運用於A、証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B、其他國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C、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之指
2-97「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專設帳簿資產應依何時之市價評價,並依相關法令編列資產明細;但保險人之自有部位及依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部分承擔投資損益風險者,不在此限(A)每日(B)每月
2-98「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A)由保管機構指派人員為之(B)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信託業
2-99「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保險人行使表決權,應基於何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A
2-100「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 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A)全數分派予保險人(B)平 均分派予保險人及受益人(C)應按專
2-104依保險法123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A)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B)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要保人之利益而存在(C)保險人得宣告終止契約(D)保險契約訂有要保人者,
2-105「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除但書規定者外,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就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A)不得約定收付幣別(B)得約定收付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
2-106「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A)外匯存款戶存撥之(B)新台幣存款戶存撥之(C)親赴保險業櫃檯辦理(D)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