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機械管制條或懲治走私條例等相關法律,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A)O(B)X
13.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A)O(B)X
14.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異動。(A)O(B)X
1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A)O(B)X
1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時,其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小於1.6公釐。(A)O(B)X
17.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A)O(B)X
18.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A)O(B)X
19.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再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A)O(B)X
20.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係屬執業登記執業事實之一。(A)O(B)X
2.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A)O(B)X
3.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A)O(B)X
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4.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3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A)O(B)X
5.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半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A)O(B)X
6.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A)O(B)X
7.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A)O(B)X
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應處罰鍰。(A)O(B)X
9. 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A)O(B)X
10.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A)O(B)X
11.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A)O(B)X
12.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2點之處分。(A)O(B)X
13.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A)O(B)X
14.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路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內。(A)O(B)X
15. 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為了等警方處理及保持現場,不可將車輛移置路邊。(A)O(B)X
16.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A)O(B)X
17.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