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A)O(B)X
19. 計程車駕駛人職業駕照被吊銷,並不會影響執業登記證的效力。(A)O(B)X
20. 汽車在彎道、狹路或交通頻繁處,不得倒車。(A)O(B)X
2.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A)3,000元(B)3,600元(C)6,000元 罰鍰。
3.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A)1年(B)3年(C)5年。
4.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換發執業登記證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A)3個月(B)半年(C)9個月者,得准予隔年再行辦理。
5.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經處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如再提供作前述違規使用應(A)沒入該汽車(B)吊銷該車牌照(C)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
6. 營業車輛之收費基準的法源為(A)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B)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汽車客貨運運價準則。
7. 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8.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A)1年(B)3年(C)5年。
9. (A)3年內(B)5年內(C)6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
10.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車道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未設禁止左轉或右轉標誌者,在快車道上行駛車輛(A)不得右轉(B)不得左轉(C)並無規定。
11. 汽車駕駛人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應處新臺幣(A)300元以上至600元以下(B)6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C)60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 罰鍰。
1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聚集群眾擾亂公共秩序,經吊銷機場排班登記證,未滿(A)1年(B)2年(C)3年者,不得參與再登記或進入該機場營運。
13. 公路、街道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A)道路(B)通路(C)通道。
14.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A)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B)3,600元以上9,000元以下(C)6,000元以上1
15. 汽車駕駛人,因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幾年內不得考領(A)1年(B)3年(C)5年。
16. 下列何者非屬得不經裁決逕依基準表期限內自動繳納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之構成要件(A)依限期到案(B)有繼續調查必要(C)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
17.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保留期間內未申請恢復執業,欲再執業時(A)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B)申請恢復資格後執業(C)向警察機關領回。
18.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處新臺幣(A)900元(B)1,200元(C)2,400元 罰鍰。
19.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A)可以(B)不可以(C)視情況評估貸款予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購車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
20.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與欲申請輪替駕駛營業之駕駛人關係除配偶外,應為(A)同戶直系親屬(B)同戶三等內親屬(C)直系親屬。
21.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A)前(B)後(C)同時 繳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2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營運以(A)車輛所有人(B)車行老闆(C)駕駛人 為負責人。
23.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車遇「停」標誌應減速慢行(B)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停再開(C)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減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