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機場巡迴計程車,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 (A)O(B)X
20.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係屬執業登記執業事實之一。
2.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A)O(B)X
3.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A)O(B)X
4.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違規,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A)O(B)X
6.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A)O(B)X
7.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A)O(B)X
8.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70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A)O(B)X
9. 交岔路口有警察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 (A)O(B)X
10.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得臨時停車。 (A)O(B)X
11. 在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A)O(B)X
12.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 (A)O(B)X
13.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在超車時可以超越,但不得併行競駛。(A)O(B)X
14.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A)O(B)X
15.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監理機關申請複檢。 (A)O(B)X
16.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可以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A)O(B)X
17.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輛己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A)O(B)X
18.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A)O(B)X
19.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A)O(B)X
20. 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A)O(B)X
2.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A)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B)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C)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3.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A)10公里以下(B)15公里以下(C)20公里以下。
4. 營業車輛之收費基準的法源為(A)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B)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汽車客貨運運價準則。
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未依規定聲明異議,亦不依裁決辦理者,下列執行規定何者為非(A)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B)經處分吊銷駕駛執照者,逕行註銷(C)經處分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
6.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3年(B)5年(C)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