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腹部表面之等效劑量於剩餘妊娠期間不超過 X 毫西弗,且攝入體內之放射性核種不超過年攝入限度之百分之 Y,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
10. 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運送指數在 X 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Y 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X、Y 各為 (A)5、10 (B)10、20 (C)10、50 (D)20、5
12. 下列何者不屬於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 (A)輻射防護偵測 (B)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廢棄接收(C)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 (D)輻射防護訓練
14. 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者,得以作業環境監測或個別劑量抽樣
16.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每連續 5 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 X 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 Y 毫西弗。X、Y 各為 (A)100、50 (B)100、20 (
19. 為搶救生命,參與緊急曝露之劑量儘可能不超過單一年劑量限度之 X 倍。除搶救生命外,參與緊急曝露之劑量儘可能不超過單一年劑量限度之 Y 倍。X、Y各為(A)20、10 (B)10、5 (C)10
25. 依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之規定,電視接收機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 X 公尺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 Y 微西弗者,屬豁免管制。X、Y各為 (A)0.1、1 (B)0.5、5 (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