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本法所稱共同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 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 系統等之各種設施,請問可分下列哪項?(A)幹管(B)支管(C)電
47. 管路高程配置由上而下之原則何者為最佳(A) 汙排水管→風管、消防排煙管→電氣及電信管→消防、泡沫及冰水管(B) 風管、消防排煙管→汙排水管→電氣及電信管→消防、泡沫及冰水管(C) 電氣及電信管
59.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幾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其餘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