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國內輸電地下電纜線路用之補助接地電纜其最小容許彎曲半徑為其外徑之(A)10(B)15(C)20(D)25 倍。
172. 100mm2補助接地電纜之最大容許拉力通常限制於(A)400(B)500(C)600(D)700 kg 以下。
173. 200mm2補助接地電纜之最大容許拉力通常限制於(A)800(B)1000(C)1200(D)1400 kg 以下。
174. 輸電地下電纜線路用之補助接地線通常使用(A)普通接地電纜(B)同心接地電纜(C)硬銅絞線(HDC)(D)全鋁線(AAC)。
175. 一回線四管(8"ψPVC 管)之輸電地下電纜線路延放補助接地電纜之管路位置除另有規定外,通常放置於(A)與 R相電纜共管(B)與 S 相電纜共管(C)與 T 相電纜共管(D)備用管
176. 移動電纜卷時,如使用滾動方式,其距離通常不得超過(A)5(B)10(C)15(D)20 公尺。
177. 搬運或移動電纜卷之吊裝方式中以(A)堆高機直接搬運(B)鋼索直接吊掛(C)吊帶或鋼索配合軸棒吊掛(D)吊網 為最佳。
178. 吊裝電纜卷如不得已需使用堆高機時,其前叉之長度通常選用(A)電纜卷寬度之 1/2(B)電纜卷寬度之 1/3(C)大於電纜卷寬度(D)長短不拘。
179. 滾動電纜卷時,通常使用之方法為(A)依其卷筒指示之方向滾動(B)依其卷筒指示相反之方向滾動(C)方向不拘,依工作方便之方向滾動(D)方向不拘,如考慮更安全,將之倒平使用滾輪移動亦可。
180. 電纜卷搬運至工地,準備延放,通常之做法為(A)將欲延放之全部電纜放置於道路圍籬之範圍內(B)將欲延放之全部電纜放置於路邊(C)將欲延放之全部電纜放置於人行道(D)遂條搬運遂條延放。
181. 電纜卷因重心不穩,容易滾動為安全計必須(A)平面(B)垂直(C)傾斜(D)架高 放置,並使用制止器制動。
182. 電纜卷需搬運或移動時須使用(A)尼龍繩(B)麻繩(C)PE 繩(D)鋼絲繩 做為吊帶並配合鋼軸棒吊掛,以免發生斷落危險。
183. 輸電用電纜卷筒其材質通常規定為(A)鐵製(B)木製(C)不銹鋼製(D)無限制。
184. 當電纜延放拉入管內 100 公尺處之實際拉力,若為 100 公尺處計算拉力之(A)一(B)二(C)三(D)四 倍以上時,應即注意線軸煞車並設法降低放線端之背力。
185. 輸電電纜之延放經彎曲管路,其外側壓力必須低於(A)200(B)300(C)400(D)500 kg/m。
186. 電纜延放過程中若延線拉力為計算值之 2 倍以上時,需對其(A)被覆(B)絕緣體(C)金屬遮蔽層(D)絕緣體遮蔽層 實施 10KV DC 耐壓 1 分鐘之絕緣測試。
187. 電纜延放過程中若延線拉力為計算值之 2 倍以上時,需對其被覆實施(A)5(B)10(C)15(D)30 KVDC 耐壓 1 分鐘之絕緣測試,以確認有否擦傷。
188. 電纜延放拉引時,如張力突增通常於管路口前塗抹(A)牛油(B)矽油膏(C)石腊(D)電纜潤滑膏 以減低電纜之摩擦。
189. 噪音管制標準所訂時段區分中之日間,是指(A)上午六時至晚上七時(B)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C)上午八時至晚上九時(D)上午九時至晚上十時。
190.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中所稱噪音管制區分為四類,其中指環境極需安寧之地區是屬(A)第一(B)第二(C)第三(D)第四 類管制區。
191. 噪音管制標準規定使用其他機械如電纜拉線機,其噪音最大均能音量(Lmax)不得大於(A)70(B)75(C)80(D)85 分貝。
192. 噪音管制標準所訂時段區分中之晚間,是指晚上(A)六時至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B)七時至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C)八時至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D)九時至十一時(鄉村)或
193. 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裁定罰鍰時,如該音源超過管制標準音量十分貝以上,其罰款為下限金額之(A)二~四(B)五~七(C)六~八(D)八~十 倍。
194. 營建工程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規定,如接獲限期改善通知,其期限不得超過(A)90 日(B)30 日(C)4 日(D)10 分鐘。
3. 輸電地下充油電纜線路系統圖中表示閥盤之符號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