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除罰鍰外,並應:(A)吊扣牌照(B)吊銷牌照(C)沒入車輛。
183、 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而不遵守管制規定之處罰:(A)記點不罰鍰(B)罰鍰並違規記點(C)罰鍰。
184、 汽車駕駛人超速駕車者應處以:(A)罰鍰(B)只記點不罰鍰(C)罰鍰並違規記點。
185、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A)罰鍰新臺幣3,600~5,400 元(B)吊扣駕照 1 個月(C)罰鍰新臺幣 1,800~5,400 元並予違規記點。
186、 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或停車者,應處以:(A)罰鍰(B)罰鍰並違規記點(C)罰鍰並吊扣駕照。
187、 貨車雖未超載但超過所行駛橋樑之載重限制者,應處以罰鍰並記:(A)車主(B)託運人(C)駕駛人 ,違規點數 2 點。
188、 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處罰是:(A)罰鍰並違規記點(B)吊銷駕照(C)罰鍰。
189、 汽車駕駛人因違規記點,1 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 2 次,再違反記點規定者,處以:(A)吊扣其駕駛執照(B)吊銷其駕駛執照(C)罰鍰。
190、 汽車不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者,除罰鍰外並:(A)違規記點(B)吊扣牌照(C)吊扣駕照。
191、 駕駛人因違規而被處罰鍰並記違規記點以後應:(A)不予理會(B)小心駕駛勿再違規(C)從此不再開車。
192、 駕駛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駕駛員:(A)應領有所駕駛車種之駕照外並經專業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B)只要有職業駕照即可(C)有聯結車駕照即可。
193、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主限期處理而屆期未清理者:(A)環保機關可移置保管,並可向車主收取費用(B)任其占用(C)依廢棄物處理。
194、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單位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保管,經公告多久無人認領,可依廢棄物清除:(A)1 個月(B)2 個月(C)3 個月。
195、 逕行舉發汽車超速行駛時,其違規地點相距:(A)14 公里以上(B)8 公里以上(C)6 公里以上。得連續舉發之,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196、 汽車所有人或汽車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A)10 日(B)30 日(C)50 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4 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197、 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處汽車駕駛人:(A)吊扣駕照(B)罰鍰(C)罰鍰並吊扣駕照。
19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罰:(A)留置該汽車(B)罰鍰(C)扣留牌照。
199、 汽車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A)吊銷該汽車牌照(B)吊扣該汽車牌照(C)吊扣汽車所有人駕照。
200、 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或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一倍。
201、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上依規定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A)一樣不變。(B)減輕其刑。(C)加重其刑。
201、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上依規定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A)一樣不變。(B)減輕其 刑。(C)加重其刑。
202、 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A)10 日(B)20 日(C)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03、 汽車駕駛人,駕車闖紅燈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A)1 點(B)2 點。(C)3 點。
204、 下列何種違規行為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A)無照駕駛(B)酒醉駕車(C)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205、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報廢車仍行駛道路者,其車輛:(A)沒入之並罰鍰(B)公告拍賣之(C)繳清罰鍰後始得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