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9.農田水利會災害損毀報告,應於災害發生原因消失之日起:(A)三日內(B)四日內(C)五日內(D)一週內提報末次損毀報告。
750.辦理搶修工程時,常先應將最明顯受災處拍照,併入預算書存證,施工中及完工後,亦須在:(A)同一角度(B)對角方向(C)任何角度(D)反方向拍照併入決算書中供查對。
752.減水閘埧啟用之標準、水位或時間,由:(A)管理單位訂定(B)管理單位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C)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D)由操作人員視情況決定後公告之。
753.緊急防汎時,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得就地:(A)徵用(B)調用(C)購用或僱用(D)借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土地。
754.防汎期間,以強暴、脅迫使管理人員啟閉水門,致生公共危險者,處:(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十年以下有期徒刑(D)罰金。
755.在枯水期間,水庫下游用水人之水權額定用水量大於天然流量時,水庫之放水量(A)不得大於(B)應等於(C)不得小於(D)不考慮流入水庫之天然流量。
756.有閘門之水庫於供水期間,其最高放水流量:(A)不得大於(B)不得小於(C)應等於(D)不考慮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
757.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A)不得低於(B)不得超過(C)應同等於(D)不考慮該水庫流入量之最高增加率。
758.水利法所稱防汎緊急時,係指洪水位:(A)接近80%時(B)接近90%時(C)相等於(D)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警戒水位。
759.辦理防汎單位,於防汎期內:(A)每日(B)每週(C)每旬(D)每月應將重要設施之水位、流量摘要電報主管機關。
760.小給排水路以上之設施,維護災修等工作,是屬:(A)水利小組(B)工作站(C)管理處(D)水利會本部之職掌。
761.農田灌溉排水之目的,在防止農作生產發生需水過與不及之災害,因此其目標是(A)不考慮灌溉(B)不考慮排水(C)不考慮土壤水分(D)考慮適合作物生長狀況。
762.水為農作物本體之主要成分,故在生長過程中,何者不是造成農作物災害之因素:(A)降雨不足(B)降雨過多(C)雨時不均(D)風調雨順。
763.抑制過剩水源之發生為排水治本之計,下列何者不是水源控制措施:(A)防止水庫與渠道滲漏(B)提升灌溉效率,加強灌溉管理(C)增高下游河川堤防(D)提高河川河床高度。
764.滲漏之處理較適用於:(A)水庫(B)渠道(C)河川(D)堤防之內面工。
765.河川取水設施遇有水位變化時,應注意其安全,必要時應設法補強,特別是:(A)颱洪時期(B)缺水時期(C)用水時期(D)停水時期應特別注意管理。
766.為避免:(A)取水門(B)丁埧(C)臨時攔河堰(D)攔河埧被沖毀,應在適當時間開啟排砂閘門。
767.進水口、圳路或各項設施,遇有:(A)量水設施(B)分水門(C)跌水工(D)坍方堵塞應立即設法清除,以免釀成災害。
768.埤池之水位應依:(A)需水情形(B)管理規範(C)降雨情況(D)入流量調節,避免急激漲落,以護堤岸之安全。
769.如發現埤池堤岸漏水量突然增加時,應查明原因:(A)照像存証(B)呈報上級派員處理(C)即時作防護措施(D)詳加記錄列入定期修繕辦理。
770.下列何者非為管理人員應對區域內排水設施經常巡視,之主要目的:(A)防止擅自在排水用地內墾植(B)防止亂倒廢棄物(C)防止擅自變更排水路或引水灌溉(D)防止百姓休憩。
771.溫差過高影響連續運轉之故障現象為:(A)抽水機(B)電動機(C)電氣設備(D)內燃機。
772.電源中斷,指示燈不亮之故障現象為:(A)抽水機(B)電動機(C)電氣設備(D)內燃機。
773.供電過高或過低,或三相電流不平均之故障現象為:(A)抽水機(B)電動機(C)電氣設備(D)內燃機。
774.啟動器失靈之故障現象為:(A)抽水機(B)電動機(C)電氣設備(D)內燃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