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由電信監理資訊系統自動產生(A) 任何人員皆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B) 任何人員皆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C) 得指配特定呼號予非業餘無線電人員(D) 必要時得敘明理由要求指配
70. 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 BV5V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A) 離島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B) 彰化、南投、雲林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C) 臺北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D) 臺北地區之特殊業餘電
71. 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 BX7A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A) 離島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B) 彰化、南投、雲林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C) 臺北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D) 高雄地區之一等業餘電
72. 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 BV8AA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A) 離島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B) 彰化、南投、雲林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C) 屏東、花蓮、臺東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D) 高雄地
73. 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 BX4AA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A) 離島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B) 苗栗、臺中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C) 屏東、花蓮、臺東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D) 高雄地區之一
74. 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 BV3AAA,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A) 離島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B) 苗栗、臺中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C) 屏東、花蓮、臺東地區之二等業餘電臺(D) 桃園、新竹地
75. 某業餘無線電臺之呼號為 BV6WAD,表示該電臺為設置於中華民國(A) 離島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B) 嘉南地區之三等業餘電臺(C) 屏東、花蓮、臺東地區之一等業餘電臺(D) 桃竹地區之二等業餘
78. 業餘無線電人員在其資格等級以上之業餘電臺作業時,得以所在電臺之呼號作業。若在較低等級之電臺作業時,則應於所在電臺之呼號後以甚麼符號分隔再加上作業人員本人之電臺呼號,予以識別(A) 分號字元(B
81. 業餘電臺設備之使用頻率、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A) 無任何規範(B) 應符合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之業餘無線電技術標準(C) 應符合我國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定(D) 應符合日本國郵政省業餘無線電技
82. 在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所採用之發射功率計量方法有(A) 輸出功率(output power)(B) 輸出功率及有效輻射功率(ERP)二種(C) 輸出功率、有效輻射功率及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
85. 作業頻率在三十兆赫以上,發射之帄均功率在二十五瓦以下之業餘電臺,其不必要發射之帄均功率應不超過二十五微瓦且低於主波功率(A) 三十分貝以上(B) 四十分貝以上(C) 五十分貝以上(D) 六十分
86. 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使用頻率範圍及發射功率之規定為(A) 頻率限於50.0兆赫至50.0125兆赫、50.11兆赫至50.1225兆赫及144兆赫至146兆赫及430兆赫至432兆赫間,功率限於
87. 業餘無線電頻率一四五‧○○兆赫及四三一‧○○兆赫為呼叫緊急救難頻率,任何電台在呼叫完畢後,頇改換至其他頻率工作,不得停留佔用及干擾,帄時應經常守聽,俾供(A) 做為個人通信之專用跑道(B) 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