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其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之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採購機關負擔。(A)O
220. 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其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之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負擔
228.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同時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惟因故不辦理後續擴充,機關得主張原有採購如不包含後續擴充係未達巨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第11
71. 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73. 招標機關未能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覓得適當評選委員人選,而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請其他單位薦派者(即僅選定參與單位,人選由該單位薦派),尚無不可,但仍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辦
78.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如先行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委員有修正意見者,機關人員得逕行依該委員意見修正之,免另行召開會議。(A)O
79.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如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惟如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
8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有: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紀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
91.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依委員意願調查結果,以機關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姓名,仍需另出具聘書(函),以完成「聘兼」程序。(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