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A)O(B)X
43 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之期間,仍計入保固期。(A)O(B)X
44 機關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A)O(B)X
45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惟不能履約者,尚不得免除契約責任。(A)O(B)X
46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A)O(B)X
20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負賠償責任。(A)O(B)X
33 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英制為原則。(A)O(B)X
52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尚非不合理。(A)O(B)X
50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A)O(B)X
47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經機關指示即生效。(A)O(B)X
32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約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A)O(B)X
53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
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預先載明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者,屬採購法第34條第3項所稱公告底價。(A)O(B)X
21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A)O(B)X
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預先載明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者,非屬採購法第34條第3項所稱公告底價。(A)O(B)X
54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
49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契約自始無效。(A)O(B)X
48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A)O(B)X
2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階段如不訂底價,可成立評審委員會審查廠商報價,當認為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減價金額,依優勝廠商報價決標予該廠商。(A)O(B)X
38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不得逕自提起民事訴訟。(A)O(B)X
55 政府採購契約不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5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開標前1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A)O(
56 政府採購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6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決標前1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A)O(
57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為契約文件,且涵蓋其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等方式呈現之原件,尚不包括樣品。(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