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機關製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招標文件,得載明不允許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A)O(B)X
12 機關辦理採購之預算金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部分。(A)O(B)X
13 機關辦理採購之預算金額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部分。(A)O(B)X
14 機關就已公開預算金額之採購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屬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A)O(B)X
15 機關得就已公開預算金額之採購案,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A)O(B)X
16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A)O(B)X
17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A)O(B)X
18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繳納方式限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並不違反採購法。(A)O(B)X
19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得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條約協定採購。(A)O(B)X
20 機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財物採購,依規定應於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A)O(B)X
21 有一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勞務採購,契約期間為1年,其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機關保留契約期滿得與得標廠商續約之權利」。現契約即將期滿,機關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原廠商辦理續約,尚
22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對於核准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於完成採購前有調整必要或明顯不符合預期者,應即檢討原因、責任歸屬並採行相關配套措施,重行簽報核准。但已完成採購者無需重行簽報核准。(A)O(B)X
23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對於核准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於完成採購前有調整必要或明顯不符合預期者,應即檢討原因、責任歸屬並採行相關配套措施,重行簽報核准。完成採購後,亦同。(A)O(B)X
24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無需於招標文件載明該契約係屬共同供應契約。(A)O(B)X
25 不適用採購法之場地出租案件,其利用政府採購公報辦理公告者,其招標文件內容得載明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有關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A)O(B)X
26 依採購法規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於決標後通知得標廠商繳納,但應給予合理期限。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至少7日之期限。(A)O(B)X
27 依採購法規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於決標後通知得標廠商繳納,但應給予合理期限。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至少14日之期限。(A)O(B)X
28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10萬元,並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明定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開標時發現其中二家廠商除未繳納押標金外,投標文件之字跡顯係同一人繕寫,機關
2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即為不合格標。(A)O(B)X
30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為不合格標,係屬無效之規定。(A)O(B)X
31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後續採購之邀標,每次應邀請至少3家以上廠商投標。(A)O(B)X
32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後續採購之邀標原則時,其有每次僅邀請1家廠商之情形者,應併為載明。(A)O(B)X
33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載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其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認定,均應包括後續擴充之部分。(A)O(B)X
34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載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其採購金額之認定應包括後續擴充部分。但預算金額之認定,不包括後續擴充之部分。(A)O(B)X
35 議價過程中,縱廠商減價次數太多致時間過於冗長,機關仍不得通知廠商縮限其後續減價次數。(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