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係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使用,未自該資料庫遴選無需敘明理由。(A)O(B)X
68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所有內容。(A)O(B)X
69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不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以外之其他內容。(A)O(B)X
70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即由機關首長聘兼之,無需經其本人同意。(A)O(B)X
71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應經其本人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A)O(B)X
72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A)O(B)X
73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不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A)O(B)X
74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廠商提出之報價,應納入評選,不得於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開標後議價前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訂
75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標,不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A)O(B)X
76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A)O(B)X
7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作成並予確認。(A)O(
78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A)O(B)X
79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包括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A)O(B)X
80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不必退席。(A)O(B)X
81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不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A)O(B)X
82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A)O(B)X
83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A)O(B)X
84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A)O(B)X
85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亦可異動。(A)O(B)X
86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2次綜合評選時不必重行評分(比)。(A)O(B)X
87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88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並不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89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並不適法。(A)O(B)X
90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尚屬適法。(A)O(B)X
91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不論是否採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價格應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