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4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A)O(B)X
623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A)O(B)X
77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重複性工程採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則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779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A)O(B)X
1198 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若干,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均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A)O(B)X
515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
991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其所失利益。(A)O(B)X
516 政府機關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者,不得採限制性招標。(A)O(B)X
517 政府機關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者,得採限制性招標。(A)O(B)X
51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A)O(B)X
875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得為基本資格。(A)O(B)X
624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A)O(B)X
780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廢標後亦同。(A)O(B)X
119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不得為決標對象。(A)O(B)X
1200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該契約之總決標金額認定之。(A)O(B)X
51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作業,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A)O(B)X
520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以總包價法為限,不得採用服務成本加工費法辦理。(A)O(B)X
521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得視專業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辦理。(A)O(B)X
992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A)O(B)X
993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A)O(B)X
994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A)O(B)X
62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A)O(B)X
876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惟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A)O(B)X
877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得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A)O(B)X
402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可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於工程、財物、勞務皆一體適用。(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