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非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仍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
655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
658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
659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