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A)O(B)X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310(A)O(B)X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
311(A)O(B)X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仍以前揭預估採購總額為採購金額。
312(A)O(B)X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雖得無政府採購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
313(A)O(B)X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得不再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
314(A)O(B)X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
315(A)O(B)X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316(A)O(B)X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
317(A)O(B)X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
318(A)O(B)X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
319(A)O(B)X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應經會計師簽證方有效。
320(A)O(B)X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321(A)O(B)X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員3人組成。
322(A)O(B)X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
323(A)O(B)X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324(A)O(B)X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50%為原則。
325(A)O(B)X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
326(A)O(B)X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327(A)O(B)X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標的如係由特定廠商獨家代理者,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獨家供應」。
328(A)O(B)X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329(A)O(B)X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
330(A)O(B)X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與評選。
331(A)O(B)X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廠商資格經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評選。
332(A)O(B)X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不得另給服務費用。
333(A)O(B)X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如經機關審查同意者,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