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機關辦理採購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就該部分不同投標廠商間所提出之分包廠商,除有符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相同。(A)O(B)X
147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32 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以縮短執行時程。(A)O(B)X
148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應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14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舊有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競圖。(A)O(B)X
33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A)O
34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不得辦理契約變更。(A)O(B)X
15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競圖。(A)O(B)X
151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不必辦理公開閱覽。(A)O(B)X
152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153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154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A)O(B)X
35 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A)O(B)X
36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A)O(B)X
37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為落實市場競爭機制,原則上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方式。(A)O(B)X
38 履約時間在一年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無需於契約中訂明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屆時服務費用自動會隨工程結算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而調整。(A)O(B)X
155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39 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限範圍或標準。(A)O(B)X
40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不論工程性質及規模大小,統一照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之所有技術服務項目即可。(A)O(B)X
156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4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細部設計之審查所耗期間,一律免計工期。(A)O(B)X
42 機關辦理規模1900萬元之營繕工程,應允許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惟施工難度較高者,機關得限制投標資格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A)O(B)X
157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58 機關辦理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採減價收受者,後者因已減價收受,免計其逾期違約金。(A)O(B)X
43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得準用之。(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