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X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
264X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地址認定之。
265O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266O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267X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適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268X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269O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270O主管機關依採購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271O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103年4月19日生效,雙方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272O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273X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其選擇性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274O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275O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276X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277X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278O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279O「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280X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爰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者,亦應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281X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不得允許非GPA簽署會員之廠商參與。
282X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
283O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284X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不得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
285X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
286X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
287X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無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