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21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10萬元,但未明定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其後發生廠商得標後拒不簽約之情形,則該機關仍得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A)O(
24 ○○保險公司台中分公司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查詢該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不必包括該公司之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