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及招標文件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A)O(B)X
21 政府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縱有理由時,也不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22 政府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23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5年。(A)O(B)X
24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3年。(A)O(B)X
25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
26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不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
27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三分之一。(A)O(B)X
28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A)O(B)X
29 機關如果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之調解方案不服時,得於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經上級機關同意後提出異議。(A)O(B)X
30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政府採購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A)O(B)X
31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A)O(B)X
32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33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縱認為異議有理由時,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34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35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民事訴訟。(A)O(B)X
36 採購申訴逾越法定期間,雖得不予受理,惟有正當理由時,應予受理。(A)O(B)X
37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依其性質,得視同訴願決定或調解方案。(A)O(B)X
38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A)O(B)X
39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仍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應待申訴審議結果。(A)O(B)X
40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41 採購履約爭議,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之當事人不得拒絕。(A)O(B)X
4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A)O(B)X
43 機關如果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之調解方案不服時,得於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經上級機關同意後提出異議。(A)O(B)X
44 機關辦理採購,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機關得予受理,亦得不受理。(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