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政府採購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無需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A)O(B)X
46 政府採購調解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A)O(B)X
47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實體審查;其無實體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程序審查。(A)O(B)X
48 政府採購之調解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內進行調解程序,以公開為原則。
49 廠商提出申訴時併請求暫停採購程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申訴審議前,為確保廠商權益,應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A)O(B)X
50 廠商提出申訴時併請求暫停採購程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申訴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A)O(B)X
51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案件於仲裁程序進行中,仍可申請調解。(A)O(B)X
5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可聘請社會公正人士但不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擔任。(A)O(B)X
5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須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A)O(B)X
54 採購異議或申訴以言詞或書面提出均可。(A)O(B)X
55 採購申訴不得僅就書面審議之,應以言詞為之。(A)O(B)X
56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A)O(B)X
57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O(B)X
58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A)O(B)X
59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及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前者起算。(A)O(B)X
60 廠商投標前得對機關招標文件之事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調解。(A)O(B)X
61 機關辦理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62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63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6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A)O(B)X
65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
66 某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上已載有「財物變賣公告」等文字,嗣投標廠商不服決標結果提出申訴,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予受理。(A)O(B)X
67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廠商資格認有違反法令,因時間急迫,故可以電話方式向機關提出異議,不用提出書面文件。(A)O(B)X
68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69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