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洽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監辦不得洽請該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第13條(A)O(B)X
18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洽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監辦亦得一併洽請該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第13條(A)O(B)X
18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第13條(A)O(B)X
183 機關內設有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視情形指定非屬上開單位熟諳政採購法令之人員取代該等單位人員會同監辦。第13條(A)O(B)X
184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第13條(A)O(B)X
185 採購案之承辦單位主管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第13條(A)O(B)X
186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得自行斟酌採購金額、地點等特殊因素後,採書面審核監辦,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第13條(A)O(B)X
25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第17條(A)O(B)X
253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認定規定。第17條(A)O(B)X
187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已委託其他法人或團體代辦之採購,且已洽請該法人或團體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者,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第13條(A)O(B)X
254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第17條(A)O(B)X
188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如屬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第13條例者,得不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189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第13條(A)O(B)X
190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免派員監辦,無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之核准。第13條(A)O(B)X
255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A)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
19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免派員監辦。第13條(A)O(B)X
192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應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第13條(A)O(B)X
256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我國廠商。 第17條(A)O(B)X
257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第17條(A)O(B)X
258 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103年4月19日生效,雙方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A))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第17條(
259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第17條(A)O(B)X
193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第13條(A)O(B)X
260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適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第17條(A)O(B)X
194 監辦人員於完成實地監辦,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第13條(A)O(B)X
261 主管機關依採購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第17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