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 四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第15條(A)
237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第16條(A)O(B)X
17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紀錄無需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送監辦人員。第13條(A)O(B)X
238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第16條(A)O(B)X
239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第16條(A)O(B)X
240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第16條(A)O(B)X
241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 第16條(A)O(B)X
242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第16條(A)O(B)X
243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第16條(A)O(B)X
172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第13條(A)O(B)X
244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第16條(A)O(B)X
173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惟機關如無其他適當人員可供核派時,得於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解除前開限制。第13條(A)O(B)X
245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第17條(A)O(B)X
174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第13條(A)O(B)X
175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第13條(A)O(B)X
176 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其暨所屬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應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第13條(A)O(B)X
24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第17條(A)O(B)X
247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條約協定採購。第17條(A)O(B)X
248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第17條(A)O(B)X
177 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其暨所屬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辦理。第
249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A))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第17條(A)O(B)X
178 機關之監辦人員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者,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3條(A)O(B)X
179 機關之監辦人員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3條(A)O(B)X
250 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A))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目前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機關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其產品或
251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國廠商。第17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