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不得為基本資格。第37條(A)O(B)X
893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得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第38條(A)O(B)X
894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第38條(A)O(B)X
914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第43條(A)O(B)X
563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 (A)O(B)X
915 機關辦理採購,為保護國內廠商,得同時將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及第44條之機制納入招標文件中規定。第43條(A)O(B)X
564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A)O(B)X
916 機關依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於國內廠商有2家以上時,其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第43條(A)O(B)X
895 機關辦理採購,得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不適用。第39條(A)O(B)X
917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外國廠商,不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第44條(A)O(B)X
918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外國廠商,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第44條(A)O(B)X
896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尚不包含分包廠商。第39條(A)O(B)X
565 勞務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A)O(B)X
566 財物或工程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A)O(B)X
897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第39條(A)O(B)X
56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A)O(B)X
919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中屬於採購法第44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1項規定得以較
56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A)O(B)X
898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與該服務有關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則尚無不
920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2項所稱適用範圍,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第44條(A)O(B)X
56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A)O(B)X
921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非指價格標之開啟。第45條(A)O(B)X
57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A)O(B)X
922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應為等標期屆滿次日起5日內為之。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2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第45條(A)O(B)X
57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不可為投標廠商。(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