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第100條(A)O(B)X
1242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第100條(A)O(B)X
1080 機關辦理採購,其辦理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不得為之。第72條(A)O(B)X
1081 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之期間長短,如契約未規定,由主驗人定之。第72條(A)O(B)X
1082 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之期間,如已於契約預先約定,主驗人於驗收時得視個案情形更改。第72條(A)O(B)X
1243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第100條(A)O(B)X
1083 契約雖然未規定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機關仍得視需要為之,並就該驗收之部分支付部分價金。如有就一部分提前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第72條(A)O(B)X
124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第100條(A)O(B)X
1245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應先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方得讓與。第100條(A)O(B)X
1246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公營事業。第100條(A)O(B)X
1084 契約雖然未規定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機關仍得視需要為之,但不得先就該驗收部分支付部分價金。第72條(A)O(B)X
1247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機關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後發現同一行為或事實尚有同條項第6款之情形,應即依該款規定辦理通知。第101條(A)O(B)X
1248 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情形者,機關已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須再依該第6款規定辦理通知。第101條(A)O(B)X
1249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投標時起算。第101條(A)O(B)X
1250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開標時起算。第101條(A)O(B)X
1085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應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第72條(A)O(B)X
1251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該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101條(
1086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應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廠商代表參加者,廠商代表則無需簽認。第72條(A)O(B)X
1252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規定。 第101條(A)O(B)X
1253採購法第101條所稱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如契約另無規定,得由機關自行認定之。第101條(A)O(B)X
1254機關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是否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得由機關自行斟酌。第101條(A)O(B)X
1255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包含該商號及其負責人。第101條(A)O(B)X
1087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第72條(A)O(B)X
1256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第101條(A)O(B)X
1088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無需再行辦理驗收。第72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