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A)O(B)X
62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A)O(B)X
1114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第93條(A)O(B)X
10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監造服務,其派遣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委託契約載明。(A)O(B)X
1115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 第93條(A)O(B)X
10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其需求計畫之內容並得包括計畫緣起、需求說明、基地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上限、
62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A)O(B)X
10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可於招標文件之契約條款預先約定監造技師或建築師必須於查驗、初驗及驗收時親自到場辦理或會辦,缺席者以違約處理。(A)O(B)X
10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以經濟耐用為前提,不包括生活美學。(A)O(B)X
1116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第93條(A)O(B)X
10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A)O(B)X
624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A)O(B)X
10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不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A)O(B)X
62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僅得共同投標不得單獨投標。(A)O(B)X
10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A)O(B)X
1117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第93條(A)O(B)X
62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
1118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第93條(A)O(B)X
10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A)O(B)X
11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A)O(B)X
1119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第93條(A)O(B)X
111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得以外國技師執照代替我國執照。(A)O(B)X
1120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第93條(A)O(B)X
112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仍須取得我國執照,或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A)O(B)X
1121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第93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