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由2家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第1次減價時甲廠商於標單上書明放棄減價,乙廠商之標單則書明願減至底價,招標機關應宣布乙廠商該次減價無效,進行第2次比減價格程序。(A)O(B)X
652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是否
20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惟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即逕行決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