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A)O(B)X
260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其依據為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之規定。(A)O(B)X
171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A)O(B)X
7 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之聘兼程序,不以機關出具聘書(函)為限,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A)O(B)X
46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A)O(B)X
21 機關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決標金額如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A)O(B)X
47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350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尚難以爭取時效為由,先行辦理招標作業。綜合(A)O(B)X
22 政府採購公報於每一日曆天出刊發行。(A)O(B)X
261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1200萬元之勞務採購,無須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A)O(B)X
172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可於招標文件就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予以明定。(A)O(B)X
8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經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後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48 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351 機關洽外國廠商辦理採購,如無法當面議價,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綜合(A)O(B)X
23 政府採購公報於例假日時不出刊發行。(A)O(B)X
262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物品,於選定廠商後,仍應依規定於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後簽訂契約。(A)O(B)X
173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A)O(B)X
9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縱使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仍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49 機關辦理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採減價收受者,後者因已減價收受,免計其逾期違約金。(A)O(B)X
135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不得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綜合(A)O(B)X
174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A)O(B)X
24 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電子簽章為之。(A)O(B)X
5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
263 某中央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電腦設備計120萬元,如擬另增購相關配備約15萬元,得逕洽該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訂購,免辦理議價程序。(A)O(B)X
10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不得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A)O(B)X